需要司法认驰的几种情形是什么
【解析】对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给予商标所有人带来的特殊保护,使得公共利益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害,因此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才能“司法认驰”,以下是法务时刻小编为相关内容的整理,欢迎大家阅读。
需要司法认驰的几种情形是什么
需要“司法认驰”的几种情形:
第一,“跨类保护”是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前提。
原告以被告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案件。根据《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如果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同类或类似商品(服务)商标不需要涉及驰名商标认定,需要进行“跨类保护”是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前提。
第二,涉及域名纠纷需要进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原告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这是对把驰名商标抢注成域名行为的规范。域名是上网企业在因特网中的网站地址,类似于企业名称,是区分市场主体的标志,其最显著的功能就是识别。域名之于企业,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也是企业竞争的一种商业策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将知名度高的商标抢注为域名的恶意行为不断出现,严重损害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商业利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2001年6月最高人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赋予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时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随后在《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恶意抢注为域名的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最新颁布的《征求意见稿》第2条强化了涉及域名纠纷的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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